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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03民初3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江苏环球环境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扬州市方陵养殖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环球环境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扬州市方陵养殖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03民初3186号原告:江苏环球环境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宜兴市和桥镇南新人民北路30号。法定代表人:钱平平,董事长。被告:扬州市方陵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江都区樊川镇南蔬果示范区。法定代表人:张晓平,执行董事。原告江苏环球环境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市方陵养殖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江苏环球环境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江苏环球环境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健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朱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