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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一法坦民二初字第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中山市坦洲镇源泰电子制品厂与中山市美立电气有限公司、田先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坦洲镇源泰电子制品厂,中山市美立电气有限公司,田先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坦民二初字第285号原告:中山市坦洲镇源泰电子制品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坦洲镇联中路16号之一,组织机构代码59212769-9。法定代表人:金书枝。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豪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中山市美立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坦洲镇火炬路49号,组织机构代码77188631-3。法定代表人:田先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福军,广东莱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先华,男,1974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坦洲镇源泰电子制品厂(以下简称源泰厂)与被告中山市美立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立公司)、田先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源泰厂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源泰厂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山市坦洲镇源泰电子制品厂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74元,减半收取18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谭 敏审判员 陈 睿审判员 张剑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丁佩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