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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91刑初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赵长润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长润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91刑初157号公诉机关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长润,男,1998年10月15日出生于四川省射洪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四川省射洪县。2017年2月7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二看守所。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以苏园检诉刑诉〔2017〕1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长润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长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7年1月至2月,被告人赵长润先后多次至苏州工业园区唯亭街道某等地,窃得被害人王某2等人共计价值人民币2605元的财物。具体分述如下:1、2017年1月24日凌晨,被告人赵长润至苏州工业园区唯亭街道某店,窃得被害人王某2棉袄1件。2、2017年1月24日晚,被告人赵长润至苏州工业园区唯亭街道某手机专卖店内,窃得被害人张某现金人民币50元及价值人民币1485元的OPPO牌手机1部。3、2017年1月27日晚,被告人赵长润从苏州工业园区唯亭街道某理发店门口摇摇机内,窃得被害人吴某现金人民币20元。4、2017年1月28日凌晨,被告人赵长润至苏州工业园区唯亭街道某中国福利彩票店内,窃得被害人朱某现金人民币50元。5、2017年1月27日晚,被告人赵长润至苏州工业园区唯亭街道某理发店内,窃得被害人顾某橙子少许。6、2017年2月2日晚,被告人赵长润至苏州工业园区唯亭街道某童装店内,窃得被害人姚某现金人民币600元。7、2017年2月4日凌晨,被告人赵长润至苏州工业园区唯亭街道某药房内,窃得被害人李某现金人民币200元、窃得被害人孙某价值人民币200元的小米牌手机1部。另查明,被告人赵长润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公安机关追缴赃物OPPO牌手机1部、小米牌手机1部,并已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赵长润在庭审中不持异议,并有被害人王某2、张某、吴某、朱某、顾某、姚某、李某、孙某的陈述笔录,证人华某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赃物、作案工具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经庭审质证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长润目无法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赵长润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长润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赵长润多次盗窃,酌情从重处罚。据此,本院为维护他人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长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7日起至2017年8月6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并上缴国库)。二、责令被告人赵长润退赔各被害人未追缴赃款、赃物(详见清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童 康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顾云萍退赔清单1、责令被告人赵长润退赔被害人王某棉袄1件。2、责令被告人赵长润退赔被害人张某人民币50元。3、责令被告人赵长润退赔被害人吴某人民币20元。4、责令被告人赵长润退赔被害人朱某人民币50元。5、责令被告人赵长润退赔被害人顾某橙子少许。6、责令被告人赵长润退赔被害人姚某人民币600元。7、责令被告人赵长润退赔被害人李某人民币200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