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03民初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黄山区金山水酒店与张守权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山区金山水酒店,张守权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003民初429号原告:黄山区金山水酒店,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经营者:程世东。被告:张守权,男,196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定远县,现住黄山市黄山区。原告黄山区金山水酒店诉被告张守权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黄山区金山水酒店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黄山区金山水酒店自愿撤回对被告张守权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山区金山水酒店撤诉。案件受理费214元,减半收取计107元,由原告黄山区金山水酒店负担。审判员 吴建兵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朱 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