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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003民初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黄山区金山水酒店与张守权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山区金山水酒店,张守权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003民初429号原告:黄山区金山水酒店,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经营者:程世东。被告:张守权,男,196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定远县,现住黄山市黄山区。原告黄山区金山水酒店诉被告张守权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黄山区金山水酒店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黄山区金山水酒店自愿撤回对被告张守权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山区金山水酒店撤诉。案件受理费214元,减半收取计107元,由原告黄山区金山水酒店负担。审判员  吴建兵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朱 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