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802民初14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6-11
案件名称
谢健、袁蓓等与清远市盈科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健,袁蓓,清远市盈科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802民初1490号原告:谢健,女,1966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连州市,原告:袁蓓,女,199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连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明凤,广东大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振杰,广东大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清远市盈科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新城振兴路九号豪美大厦12层01单元。法定代表人:王涛。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丽慧,该公司员工。原告谢健、袁蓓与被告清远市盈科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谢健、袁蓓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健、袁蓓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健、袁蓓撤诉。审判员 潘献春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肖颂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