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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4民初20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王志棉与李龙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福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棉,李龙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福田支公司,峡江县鸿达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4民初2025号原告:王志棉,男,1981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被告:李龙波,男,1964年9月27日出生,住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福田支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南园路70号上田大厦8、9、10层,负责人:郑宇。被告:峡江县鸿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峡江县水边镇乡镇一条街马埠店面。法定代表人:魏永洪。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棉诉被告李龙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福田支公司、峡江县鸿达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志棉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志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家静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毕丽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