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7民初2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玉双路支行与被告钟雪梅、李世民、李泽隆、四川省资阳市世纪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四川宝莲酒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玉双路支行,钟雪梅,李世民,李泽隆,四川省资阳市世纪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四川宝莲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7民初2320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玉双路支行,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玉双路9号。负责人:田炜,行长。被告:钟雪梅。被告:李世民。被告:李泽隆。被告:四川省资阳市世纪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资阳市凤岭路世纪城三区桂花苑组团二2-4号楼。法定代表人:李世民,董事长。被告:四川宝莲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展望大街9号。法定代表人:钟雪梅,董事长。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玉双路支行与被告钟雪梅、李世民、李泽隆、四川省资阳市世纪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四川宝莲酒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玉双路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94605元,因撤诉减半收取47302.5元,由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玉双路支行负担。审判员 潘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蒲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