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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882民初3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殷志财与李春录、王宇婷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志财,李春录,王宇婷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882民初3497号原告:殷志财,男,1969年0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石桥市汤池镇。被告:李春录,男,1989年03月01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大石桥市地王小区。被告:王宇婷,系上被告妻子,1990年05月0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殷志财与被告李春录、王宇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志财撤回起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25.00元(肆佰贰拾伍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兆龙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敬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