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81民初2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81民初2533号原告:李某某,女,生于1993年8月21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被告:张某某,男,生于1991年10月10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洪利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孙 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