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02刑初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黄建云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建云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302刑初274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建云,男,1990年12月4日生,汉族,高中文化,工人,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4日被取保候审。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宿区检诉刑诉[2017]2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建云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培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建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23日12时许,被告人黄建云在宿迁市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克络蒂新型材料公司”车间内,发现其同事被害人朱某的手机在充电,遂趁人不备,利用之前帮助被害人朱某微信转账而得知的支付密码,用被害人朱某的手机向自己微信转账人民币100元,后于2017年1月25日8时许,又以同样方式向自己微信转账人民币5000元。另查明,被告人黄建云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于2017年2月4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黄建云已退赔被害人朱某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建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且有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被害人朱某的陈述,证人姚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或者调取的到案经过、发破案经过、辨认笔录、微信交易记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领条、谅解书、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被告人及相关人员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建云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建云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建云已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建云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彭 严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莫一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