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6民初29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9
案件名称
董志龙与海州区锦屏供电所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志龙,海州区锦屏供电所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6民初2937号原告:董志龙,男,196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付长建,连云港市海州区锦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海州区锦屏供电所,住所地本市海州区朐山办事处张庄路*号。负责人:刘东明。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志龙与被告海州区锦屏供电所排除妨害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董志龙因被告没有主体资格,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董志龙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志龙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董志龙承担。审判员 李秀芬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薛 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