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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6执2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9

案件名称

2236刘红军与朱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红军,朱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6执2236号申请执行人刘红军,男。被执行人朱伟,男。申请执行人刘红军与被执行人朱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706民初20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朱伟应该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刘红军支付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从2015年2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息2分计算);案件受理费8800元,保全费3020元,合计11820元,由被执行人朱伟承担。因被执行人朱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6月24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4日主动向本院提出案件撤销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706执2236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再次申请执行,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路代理审判员  宋晓光代理审判员  胡顺龙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袁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