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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执24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被执行人薛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薛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247-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南广济街38号。负责人:杨新丰,行长。被执行人:薛涛,男,195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西安市雁塔区昆明路5号院南区6号楼5-52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被执行人薛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638041.31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以(2017)陕0103执247-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薛涛所有的位于西安市莲湖区枣园西路111号丰盛园小区20号楼3单元701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1025110015-26-20-30701~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评估、拍卖被执行人薛涛所有的位于西安市莲湖区枣园西路111号丰盛园小区20号楼3单元701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1025110015-26-20-30701~2)。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治峰审判员  查永谦审判员  胡跃岗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谢 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