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02执8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王少东与闫毅娜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少东,闫毅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2执852号申请执行人王少东。被执行人闫毅娜。王少东与闫毅娜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秦民初字第0098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内容为:原、被告婚生子王佳晨由被告王少东抚养,原告闫毅娜从2015年5月起每月支付王佳晨抚育费300元至王佳晨18周岁时止。上述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从2015年5月至2017年5月底抚育费计25个月,每月300元,共计7500元。本案执行费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闫毅娜银行存款7550元,或者扣留、提取其收入、查封、扣押、冻结、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喜君审判员 杨养荣审判员 郭云鹏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天增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17)陕0402执852号闫毅娜:王少东申请执行你(单位)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秦民初字第0098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支付婚生子王佳晨从2015年5月至2017年5月底抚育费计25个月,每月300元,共计7500元。二、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账户名称: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款专户开户银行:陕西咸阳秦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渡支行账号:2704010601201000040126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可能将你(单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联系人:张天增地址:咸阳市玉泉路8号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行决定书(2017)陕0402执852号本院在执行王少东申请执行闫毅娜离婚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闫毅娜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形,为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项之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闫毅娜(身份证号:610122198504261225)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0一七年五月四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