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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民终8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陈凤娟与长春博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凤娟,长春博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民终8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凤娟,女,1962年2月22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宫勋,北京德恒(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长春博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迟贵,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晶华,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倩,公司员工。上诉人陈凤娟因与被上诉人长春博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2016)吉0106民初14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凤娟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陈凤娟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凤娟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27元,减半收取63.5元,由上诉人陈凤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白业春代理审判员  张兴冬代理审判员  王忠旭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高 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