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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刑更1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22

案件名称

罪犯张庆香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庆香

案由

拐卖妇女、儿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刑更1342号罪犯张庆香,女,1963年11月5日出生,土家族,文盲。现在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服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5月29日作出(2001)宁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庆香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财产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张庆香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8月29日作出(2001)苏刑终字第23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1年9月6日交付执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0月17日作出(2003)苏刑执字第664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张庆香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刑期至2022年10月1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8年10月17日、2010年9月20日、2012年3月20日、2014年4月8日作出(2008)宁刑执字第6873号、(2010)宁刑执字第7151号、(2012)宁刑执字第850号、(2014)宁刑执字第1013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张庆香共减去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刑期至2018年1月1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于2017年3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以罪犯张庆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庆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以来,罪犯张庆香在服刑期间于2014年9月、2015年6月、2016年4月获得监狱表扬三次,没收财产一万元未履行。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罪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一览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庆香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予以减刑。因该犯财产刑未履行,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庆香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17年5月1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立龙审判员  舒晓艺审判员  沙孝民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杨 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