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202财保12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郑秀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秀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202财保122号之二变更保全申请人(××):吕政峰,男,1976年8月10日出生,住莱芜市莱城区张家洼街道办事处沈家庄村,公民身份证号码:3712021976********。变更保全申请人(××):王英杰,1962年9月19日出生,住青州市高柳镇后北段村,公民身份证号码:3707211962********。被申请人:郑秀玉,女,1945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变更保全申请人吕政峰、王英杰与被申请人郑秀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作出(2017)鲁1202财保12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扣押××王英杰鲁V×××××号机动车一辆。××吕政峰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供现金60000元作为其他等值担保财产,请求变更保全标的物。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申请人吕政峰提交给本院的现金60000元。期限为一年,自2017年5月4日至2018年5月4日止。二、解除对××王英杰鲁V×××××号机动车一辆的扣押。案件申请费620元,由郑秀玉垫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建本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亓东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