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782民初60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童继新与周玉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继新,周玉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2民初6089号原告:童继新,男,1977年4月5日出生,汉族,经商,户籍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骆小宝,义乌市商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玉章,男,1977年3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保靖县。原告童继新诉被告周玉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朱晗晟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童继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骆小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玉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童继新诉称,被告多次向原告购买树脂材料,经原、被告共同结算,被告欠原告货款91992元并出具欠条一份。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未果。诉请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91992元及违约金(从起诉之日起按月利率2%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被告周玉章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周玉章曾向原告童继新购买树脂材料。2012年1月11日,经结算,被告出具欠款凭证一份,载明:兹欠童继新树脂材料款共计人民币玖万壹仟玖佰玖拾贰元整,此款于2015年2月15日前付清。如逾期每月按欠款总额的3%支付违约金。备注:2011年11月30日之前核对的单据已全部交还欠款人。上述货款被告至今未支付。以上事实,有欠款凭证一份等证据及原告的当庭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货款。被告拖欠原告树脂款人民币91992元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支付违约金的违约责任,原告主张违约金按月利率2%计算,低于约定的利率,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玉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童继新树脂款人民币91992元并支付违约金(从2017年4月13日起按月利率2%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周玉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朱晗晟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经 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