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91民初3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与卢海波、杨娜娜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卢海波,杨娜娜,张建华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91民初3187号原告: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苏雅路308号1幢1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0566600160。负责人:陈力雄,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肇铎,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勤,女,该公司员工。被告:卢海波,男,汉族,住甘肃省镇原县。被告:杨娜娜,女,汉族,住河南省社旗县。被告:张建华,男,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原告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与被告卢海波、杨娜娜、张建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以被告已将全部债务履行完毕为由,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8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34元,由原告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郭 路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黄诗迪第1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