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6执229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燕国君、郑岳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燕国君,郑岳兴,史定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22972号申请执行人:燕国君,男,1968年1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执行人:郑岳兴,男,196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象山县,现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执行人:史定娟,女,196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象山县,现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在执行燕国君与郑岳兴、史定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燕国君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吕国欣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赵 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