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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7执39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吴爱兵与朱先明、王德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爱兵,朱先明,王德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27执394-1号申请执行人吴爱兵,男,1971年5月28日生,汉族,住望江县。被执行人朱先明,男,1987年12月2日生,汉族,住望江县。被执行人王德胜,男,1969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望江县。本院在执行:吴爱兵与被执行人朱先明、王德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王德胜存款70000元、现因案件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德胜在银行的存款7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章春盈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家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