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27执39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吴爱兵与朱先明、王德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爱兵,朱先明,王德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27执394-1号申请执行人吴爱兵,男,1971年5月28日生,汉族,住望江县。被执行人朱先明,男,1987年12月2日生,汉族,住望江县。被执行人王德胜,男,1969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望江县。本院在执行:吴爱兵与被执行人朱先明、王德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王德胜存款70000元、现因案件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德胜在银行的存款7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章春盈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家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