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5民初2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中心支公司与朱厚恩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中心支公司,朱厚恩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5民初2159号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家悦,系公司经理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兴隆大街170-1被告:朱厚恩,男,2000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中心支公司诉被告朱厚恩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中心支公司请求撤诉的理由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中心支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中心支公司负担。审判员 姚永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魏晓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