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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26民初9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文安县宇泰木业有限公司与卢瑞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安县宇泰木业有限公司,卢瑞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6民初948号原告:文安县宇泰木业有限公司。地址:文安县文安镇边王赵村。法定代表人:赵永昌,系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学炜,男,198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文安县。系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卢瑞娥,女,196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文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文安县宇泰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卢瑞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原告的申请并无违反法律之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文安县宇泰木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卢瑞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安县宇泰木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志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安 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