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4刑更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苏某某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梅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苏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4刑更第27号罪犯苏某某。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3日作出(2015)揭普法刑初字第3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苏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7年11月10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梅州监狱因罪犯苏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4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苏某某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15次;2016年5月、11月获得表扬;2017年1月获得记功;2017年2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苏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苏某某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二天(刑期执行至2017年5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翁国良审判员 李美香审判员 何 维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晓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