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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民申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魏美琴、丹阳市方拓汽车配件厂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魏美琴,丹阳市方拓汽车配件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民申33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魏美琴,女,汉族,1968年8月18日生,,丹阳市人,住丹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腊华,江苏镇江维尔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请人:汪益民,男,汉族,1946年1月1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1811946********,丹阳市人,住丹阳市丹北镇后巷新弄村小汪家**号。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秀辉,江苏运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丹阳市方拓汽车配件厂,住所地丹阳市丹北镇新桥金桥工业园。负责人:魏美琴,该厂厂长。再审申请人魏美琴因与被申请人汪益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2015)丹后民初字第13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了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魏美琴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款、第(六)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于 竞审判员 章晓东审判员 成宝春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迎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