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29财保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山西武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史维书、原旭珍、武乡县汇丰农产品发展有限公司诉讼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西武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史维书,原旭珍,武乡县汇丰农产品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武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29财保12号申请人:山西武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明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少平,男,该××风险资产部副经理。被申请人:史维书,男,1968年5月9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原旭珍,女,197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武乡县汇丰农产品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小红。申请人山西武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史维书、原旭珍、武乡县汇丰农产品发展有限公司账户资金2373346.06元或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山西武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西武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史维书、原旭珍、武乡县汇丰农产品发展有限公司的账户资金2373346.06元或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武世旗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倪艳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