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3民初29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马洪军与袁成江、蔡萌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洪军,袁成江,蔡萌萌,厦门路威道路工程有限公司,龙海路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2924号原告:马洪军,男,197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告:袁成江,男,196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告:蔡萌萌,女,196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告:厦门路威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禾山街道枋湖东路705号之一B栋三楼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761710584A。法定代表人:袁成江。被告:龙海路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镇龙池工业园鸿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81671928045J。法定代表人:袁成江。原告马洪军与被告袁成江、蔡萌萌、厦门路威道路工程有限公司、龙海路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吟独任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李 莹审 判 员 李 吟人民陪审员 薛胡赟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代书 记员 钟 琳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