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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82执8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帅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二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482执8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帅杰,男,197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赵二偏,男,1964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案由: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人张帅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二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汝民初字第57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已进入执行程序。现因被执行人杨红军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限被执行人赵二偏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按照本院(2015)汝民初字第45号民事调解书自动履行完毕,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学彬审判员  常占伟审判员  郭顺奇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小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