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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2执保6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陈静与肖蒸明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肖蒸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2执保640号解除保全申请人:陈静被申请人:肖蒸明解除保全申请人陈静与被申请人肖蒸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后于2016年5月20日作出了(2016)湘0104民初3133号民事裁定书,实际查封了陈静名下位于长沙市雨花区砂子塘梨子山XXX栋XXX房产(权证号00XXXXX,冻结了肖蒸明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信和支行帐户292XXXXXXXXXX63和在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沙韶山中路证券营业部帐户3XXXXXXXXX98中部分资金。2016年6月21日,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16)湘0104民初3133号之一裁定书,裁定移送该案至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受理后,于2016年10月27日作出了(2016)湘0102民初4307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陈静财产部分诉讼请求,陈静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后,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9日作出了(2017)湘01民终1470号民事判决书,维持了一审判决并已生效。2017年5月3日,陈静向本院提交申请书,请求解除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依据(2016)湘0104民初3133号民事裁定书对陈静和肖蒸明名下财产所采取的保全措施。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陈静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依据(2016)湘0104民初3133号民事裁定书对陈静名下位于长沙市雨花区砂子塘梨子山XXX栋XXX房产(权证号00XXXXX**)的查封措施;二、解除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依据(2016)湘0104民初3133号民事裁定书对肖蒸明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信和支行帐户292209XXXXXXXX3463和在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沙韶山中路证券营业部帐户3XXXXXX98中资金的冻结措施。案件申请费822元,由陈静负担。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成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杜丽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