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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民初5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重庆贸凯建材有限公司与巴南区鑫创建材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贸凯建材有限公司,巴南区鑫创建材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5562号原告:重庆贸凯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大杨公桥104号4-18-2,组织机构代码66893197-2。法定代表人:周江,重庆贸凯建材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萌,男,重庆贸凯建材有限公司员工。被告:巴南区鑫创建材厂,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南泉街道金古村江家林社,组织机构代码L4093987-5。经营者:马茂胜,女,198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巴南区鑫创建材厂经营者,住重庆市城口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贸凯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巴南区鑫创建材厂买��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红星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贸凯建材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贸凯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交纳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贸凯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钟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