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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31民初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黄荣克与苏继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林各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荣克,苏继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031民初476号原告:黄荣克,男,1959年12月3日出生,壮族,职工,现住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被告:苏继权,男,1962年6月24日出生,壮族,农民,现住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荣克诉被告苏继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向原告送达了《交纳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限原告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150元,但原告没有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黄荣克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学晖appoint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韦 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