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31民初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黄荣克与苏继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林各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荣克,苏继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031民初476号原告:黄荣克,男,1959年12月3日出生,壮族,职工,现住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被告:苏继权,男,1962年6月24日出生,壮族,农民,现住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荣克诉被告苏继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向原告送达了《交纳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限原告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150元,但原告没有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黄荣克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学晖appoint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韦 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