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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5民初16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仁冬冬与倪守刚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仁冬冬,倪守刚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5民初1699号原告(反诉被告):仁冬冬,男,199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天津市武清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飞,天津津北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倪守刚,男,1968年7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天津市宝坻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守彬,(倪守刚之兄),1951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天津市宝坻区。原告(反诉被告)仁冬冬与被告(反诉原告)倪守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2017年5月4日,原告仁冬冬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被告(反诉原告)��守刚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仁冬冬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按原告仁冬冬撤诉处理;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倪守刚撤回反诉。案件受理费33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反诉被告)仁冬冬负担;反诉费650元(被告已预交),由被告(反诉原告)倪守刚负担。审判员  李会民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运正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