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02执恢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张天瑞、孙保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天瑞,孙保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02执恢44号申请执行人张天瑞,女,194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北市区,。被执行人孙保玲,女,196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申请执行人张天瑞与被执行人孙保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新民初字第10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天瑞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孙保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本院(2017)冀0602执恢44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曹兆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梁 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