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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刑更15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23

案件名称

罪犯朱涛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朱涛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刑更1522号罪犯朱涛,男,1986年5月9日出生于江苏省连云港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南京监狱服刑。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24日作出(2010)港刑初字第0047号刑事判决,撤销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2006)港刑初字第0189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朱涛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三年的缓刑部分,以被告人朱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与前罪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至2021年3月2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退赃退赔人民币五十一万三千二百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6月23日交付执行。本院分别于2012年10月10日、2015年4月30日作出(2012)宁刑执字第7777号、(2015)宁刑执字第3279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朱涛共减去有期徒刑���年九个月(刑期至2019年6月22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于2017年3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以罪犯朱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朱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以来,罪犯朱涛在服刑期间获得监狱表扬三次,罚金未履行,退赃退赔未履行。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财产性判项履行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朱涛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予以减刑。因该犯未履���财产性判项,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涛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18年10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立龙审判员  蒋跃明审判员  郭正道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杨 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