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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4执4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闵运友、王希梅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闵运友,王希梅,山东交运济北运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4执43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闵运友,男,汉族,住山东省临邑县。被执行人:王希梅,女,汉族,住山东省临邑县。被执行人:山东交运济北运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闵运友与王希梅、山东交运济北运业有限公司交通事故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山东交运济北运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现因被执行人山东交运济北运业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法律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山东交运济北运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75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富元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凯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