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92执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绵阳隆创物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涪菱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绵阳隆创物资有限公司,四川涪菱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92执341号申请执行人绵阳隆创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新皂镇*号。法定代表人刘斌,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四川涪菱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高新区创新大道**号。法定代表人谢妍熙,执行董事。关于绵阳隆创物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涪菱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川0792民初46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四川涪菱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000元;若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其不足部分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依法评估、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范 晋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邓倩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