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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9执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2017)湘1129执293号申请人熊运书与被执行人蒋继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运书,蒋继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29执293号申请执行人:熊运书,男,1950年2月24日生,汉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农民。申请执行人:蒋继祥,男,1966年5月5日生,汉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熊运书与蒋继祥借款合同纠纷的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湘1129民初1076号民事判决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5月4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熊运书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的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湘1129民初1076号民事判决的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在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石燕娥审 判 员  毛 昊审 判 员  郑少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曾 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