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3221民初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艾则孜·图尔荪托合提与韩海丽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则孜·图尔荪托合提,韩海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3221民初65号原告艾则孜·图尔荪托合提,男,1962年5月6日出生,维吾尔族,现住新疆和田县,身份证号码:。被告韩海丽,女,198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受理原告艾则孜·图尔荪托合提诉被告韩海丽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向原告艾则孜·图尔荪托合提下发诉讼费催缴通知书,但原告仍未向本院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 敏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孙瑞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