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5民初2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何云友何庆权与重庆双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云友,何庆权,重庆双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5民初2164号原告:何云友,男,1985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原告:何庆权,男,1961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昌毅,云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重庆双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青龙街道云江大道1253号,注册号:500235000009629。法定代表人:熊廷玉。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云友、何庆权诉被告重庆双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云友、何庆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00元,予以免收。审判员 覃仕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解 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