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4民初48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上海高凡人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鑫支博(上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高凡人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鑫支博(上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4民初4846号原告:上海高凡人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光,上海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鑫支博(上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田某。原告上海高凡人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鑫支博(上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间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上海高凡人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海高凡人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樊 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亚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2、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