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91刑初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141守岳东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守岳东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91刑初141号公诉机关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守岳东,男,1991年7月9日出生于湖南省岳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岳阳县。2017年1月4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二看守所。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以苏园检诉刑诉〔2017〕1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守岳东犯抢劫罪,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左国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守岳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7年1月3日19时许,被告人守岳东至苏州工业园区312国道北侧8288号路灯杆处,采用持小刀威胁等手段,劫得途径此处的被害人漆某价值人民币20元的钱包1个,内有现金人民币400元、新台币100元(折合人民币21.43元)、越南盾3万元(折合人民币9元)及银行卡、居民身份证等物。另查明,被告人守岳东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家属向公安机关退出赃物钱包1个、人民币0.7元及银行卡、居民身份证等物;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守岳东处扣押赃款人民币338元、台币100元、越南盾3万元;公安机关已将上述扣押的赃款、赃物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守岳东在庭审中不持异议,并有被害人漆某的陈述笔录,证人守正东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接受证据清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赃款赃物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汇率表,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经庭审质证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守岳东目无法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胁迫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守岳东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守岳东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守岳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4日起至2020年4月3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并上缴国库)。二、责令被告人守岳东退赔被害人漆某人民币六十一元三角。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童 康人民陪审员 苏玉林人民陪审员 宋生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顾云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