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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民初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潘名蓉与黄建平第三人黄振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名蓉,黄建平,黄振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7民初206号原告潘名蓉,女,汉族。被告黄建平,男,汉族。第三人黄振,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名蓉诉被告黄建平、第三人黄振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经查实,原告自接到本院交纳诉讼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向 翔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颜康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