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7民初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潘名蓉与黄建平第三人黄振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名蓉,黄建平,黄振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7民初206号原告潘名蓉,女,汉族。被告黄建平,男,汉族。第三人黄振,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名蓉诉被告黄建平、第三人黄振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经查实,原告自接到本院交纳诉讼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向 翔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颜康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