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24民初9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牛希瑞与丁占国、刘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突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突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希瑞,丁占国,刘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突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4民初937号原告:牛希瑞,男,1966年6月3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辽宁省黑山县。被告:丁占国,男,28岁,汉族,农民,现住突泉县。被告:刘峰,男,27岁,汉族,农民,现住突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牛希瑞诉被告丁占国、刘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希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2.00元,减半收取161.00元,由原告牛希瑞负担。审判员 庞玉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白晶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