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805刑初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卢俊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俊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805刑初29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俊。因本案于2016年11月5日被行政拘留十日,2016年12月5日被佳木斯市公安局东风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2月16日被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佳木斯市看守所。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检察院以佳东检诉刑诉(2017)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俊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4日22时许,被告人卢俊在佳木斯市东风区“浪漫满屋”歌厅内,因琐事用拳头将被害人田某左眼部打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田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卢俊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具有坦白情节,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对被告人卢俊判处刑罚。被告人卢俊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4日22时许,被告人卢俊在佳木斯市东风区“浪漫满屋”歌厅内,因琐事用拳头将被害人田某左眼部打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田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卢俊与被害人田某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卢俊一次性赔偿被害人田某各种经济损失人民币4.5万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上述事实,有经过法庭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卢俊供述,2016年11月4日22时许,其与朋友刘某某等人在东风区“浪漫满屋”歌厅唱歌,唱歌过程中因琐事将被害人田某眼部打伤。2、被害人田某陈述,2016年11月4日22时许,其与朋友李某、张某某、黄某某等人在东风区“浪漫满屋”歌厅唱歌,因李某等人与歌厅服务员吵起来了,其过去拉架,被人用拳头打了左眼部一下。3、证人张某某证言,证实2016年11月4日晚上,其与田某、黄某某等人在东风区“浪漫满屋”歌厅唱歌的时候,因琐事田某与在歌厅唱歌的另一名男子发生厮打,其看见田某鼻子出血了,就打电话报警了。4、证人黄某某证言,证实2016年11月4日晚上,其与田某、张某某等人在东风区“浪漫满屋”歌厅唱歌,唱了一会,其去了趟洗手间,等回来的时候看见田某的鼻子出血了,之后警察就来到了现场。5、证人刘某某证言,证实2016年11月4日22时许,其与卢俊等人在东风区“浪漫满屋”歌厅唱歌,因赔偿包房门锁的事情,卢俊与服务员发生争执并厮打在一起,之后警察就来了。6、证人郑某某、牛某某、朱某某证言,证实2016年11月4日晚上,“浪漫满屋”歌厅来了几个人在包房内唱歌,因这几个人将包房门锁弄坏了,便与服务员发生口角并厮打,在大厅内唱歌的一名男子过来拉架,双方发生厮打,拉架的男子打了对方一名男子一拳,之后警察就过来了。7、证人付洁证言,证实2016年11月4日22时许,其接到田某的电话,称被人打了。其赶到现场后,看见田某满脸是血,左眼肿的很厉害,就带田某去医院了。8、佳木斯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田某之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医疗终结时间为伤后三个月。9、辨认笔录载明,经过朱某某、牛某某的辨认,辨认出卢俊即是伤害田某的行为人。10、和解协议、赔偿收据,载明被告人卢俊已与被害人田某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田野的谅解。本院认为,被告人卢俊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卢俊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卢俊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5日起至2017年5月25日止。)(先期羁押十天予以扣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赵 丹人民陪审员 李 卓人民陪审员 孙洪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法官 助理 曹 利书 记 员 孙梅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