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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202民初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刘某与马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马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202民初224号原告:刘某,住甘肃省陇南市.委托代理人:王某,甘肃正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诉讼代理。被告:马某,住甘肃省陇南市.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马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债务未到期为由,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对被告马某的起诉。本案诉讼费用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冯彦德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黄瑜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