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202民初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刘某与马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马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202民初224号原告:刘某,住甘肃省陇南市.委托代理人:王某,甘肃正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诉讼代理。被告:马某,住甘肃省陇南市.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马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债务未到期为由,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对被告马某的起诉。本案诉讼费用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冯彦德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黄瑜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