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1刑初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郑方程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方程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521刑初174号公诉机关德清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方程,曾用名郑松松,男,1989年10月24日出生,土家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贵州省德江市人,家住贵州省铜仁市德江县。2008年2月20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2013年7月19日刑满释放。2017年1月17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德清县看守所。德清县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公诉刑诉[2017]1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方程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清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方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1、2016年12月初某日晚21时许,裘某电话联系被告人郑方程要求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后被告人郑方程将重约0.5克的毒品甲基苯丙胺送至德清县新市镇枫洋路处,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贩卖给裘某。2、2016年12月中旬某日晚,裘某电话联系被告人郑方程要求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后被告人郑方程将重约0.5克的毒品甲基苯丙胺送至德清县新市镇枫洋路处,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贩卖给裘某。3、2017年1月15日晚22时许,裘某电话联系被告人郑方程要求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后被告人郑方程将毒品甲基苯丙胺送至德清县新市镇文昌路62号附近处时被侦查人员抓获,并当场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3.44克。综上,被告人郑方程共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3次,共计重约4.44克。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方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裘某、沈某的证言,书证人口信息、抓获经过、前科查询、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扣押清单、毒品上缴清单、调取证据清单、租房记录、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称重笔录、湖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辨认现场照片、搜查照片、扣押物品照片、称重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方程明知甲基苯丙胺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郑方程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郑方程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予以从轻处罚。为维护国家对社会的正常管理秩序,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郑方程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7日起至2019年7月16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缴纳);二、扣押的毒品甲基苯丙胺3.44克,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冯晓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林芳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