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902执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江根明与楚云芳、舒建兵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根明,楚云芳,舒建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7)鄂0902执124号申请执行人江根明,男,196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孝感市人,住孝感市。被执行人楚云芳,男,1955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孝感市人,住孝感市孝南区。被执行人舒建兵,男,1970年出生,住孝感市孝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楚云芳与被执行人楚云芳、舒建兵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无被执行人舒建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0902民初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智审判员 孙建新审判员 熊远福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程国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