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初字第9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李功民与张子叶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功民,张子叶,陈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初字第978号原告李功民,男,196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霍新军、商贵平,青州云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子叶,男,1959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系陈良玉之妻。被告陈磊,男,1983年5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系陈良玉之子。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于世民,山东舜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功民诉被告张子叶、陈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陈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功民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杨秀明人民陪审员 蔡相红人民陪审员 周顺民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铁继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