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3民初5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詹毅与林世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毅,林世煌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闽0203民初5425号原告:詹毅,男,196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恭,福建开元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邵峰,福建开元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世煌,男,198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和县,原告詹毅与被告林世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詹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詹毅与林世煌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17年5月16日解除;2、林世煌腾空并搬离租赁房屋;3、林世煌支付詹毅租金67200元及违约金;4、林世煌支付拖欠水费、电费、物业管理费13587.7元及燃气费638.28元。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詹毅与被告林世煌共同确认双方于2014年11月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17年5月4日解除;二、被告林世煌于2017年7月4日前向原告詹毅支付租金43426元;三、若被告林世煌按时足额支付欠付租金本金43426元,则原告詹毅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若被告林世煌未按时足额支付欠付租金本金43426元,则应自2017年7月5日起,以欠付租金本金为基数,按月2%支付利息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且原告詹毅可立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四、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43元由原告詹毅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朱晨)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代书记员( 楼欣杰)法 官 提 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