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3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中山市微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中山市微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2民初3232号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法定代表人:金乐亲,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世雄,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山市微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张朝霞。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微购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4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应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艺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 静 来源:百度搜索“”